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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之诉:“借”与“卖”的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1988年12月24日,马甲出价3万元向马乙购买西宁市一号房屋,并有中人到场立下契约,马甲先付2万元房款。1989年3月28日,马甲马乙未按期交房并有反悔表现”为由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乙按契约交房并承担逾期房租。 1989年11月2日,法院调解认定马乙卖房未经其妻同意,买卖协议无效,马乙退房款2万元并付补偿费2800元,调解书经双方签收。 马甲不服,自1992年3月起以调解书“认定房屋属马乙所有不当”为由申诉,均被驳回。1993年10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1994年3月,马甲以房屋确权纠纷再次起诉马乙,称1983年其出资购房,后借给马乙1988年发现马乙侵占房屋,假装买房是为要回房屋,诉求马乙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诉争房归马甲所有,马乙退还房屋并赔偿收益损失34520元。 马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马甲申诉,法院答复维持裁定。马甲又向城东区法院对原生效调解书申诉遭驳回,后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后,法院判决撤销原调解书,诉争房屋归马甲所有,由马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 马乙不服再审判决,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马甲申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提请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马乙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证据充分,1995年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已能认定其对该房拥有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维持原生效判决第一项(即撤销生效的调解书),改判诉争房屋归马乙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的法律问题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证据的认定以及诉讼时效等。首先,虽然最初的调解认定买卖协议无效,但后续的再审中,根据证人证言、买房契约等证据,能够证实房屋系马甲所购。其次,马乙虽称马甲当时将房子归给他无书面协议,但从马甲后续的一系列行为,如租用该房屋、协商立约购买此房、以房屋买卖纠纷起诉并接受调解等,可以推断出马甲对房屋产权归马乙所有并无异议。此外,关于诉讼时效,马甲从知道权利受侵害到提出申诉是否超过法定时效,也是案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这个案例提醒人们,在房屋买卖等重要的民事行为中,应注意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同时,对于法院的调解和判决,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法定的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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