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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和赵某是多年好友。赵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几年后,赵某所在地区面临拆迁,赵某以房屋仍在自己名下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拒绝配合王某办理拆迁补偿相关事宜。
刘颖新律师评析:
这一案例涉及到房屋确权的关键法律要点。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虽然王某与赵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王某支付了房款,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仍属于赵某。然而,王某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享有要求赵某履行过户义务的债权请求权。 比如在类似情况中,如果买方能够证明未办理过户是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且买方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 但在此案中,赵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试图以房屋未过户来主张所有权,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者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综上所述,房屋确权不能仅仅依据登记情况,还需综合考虑合同的有效性、履行情况以及各方的主观过错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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