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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如何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刘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女为李某乙。李某甲与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于2009年9月14日将涉案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婚生女李某乙名下。

  2018年1月18日,李某乙出具声明一份,同意将其名下的涉案房产卖掉,所得全部款项,由其父母平分。2020年7月30日,临淄区法院经调解同意李某甲与刘某某离婚,同时根据协议将原登记在婚生女李某乙名下的房产归李某甲所有。

2020年11月5日,因李某乙迟迟未履行过户手续,李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乙将涉案房产过户到其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不动产权属登记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无论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还是不动产登记簿,均只具有推定证明力。本案中的房屋虽登记在李某乙名下,但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在2020年7月30日李某甲与刘某某调解离婚时,双方均同意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可以综合认定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李某乙名下,但并非系其父母赠与其该房产的真实意愿,故李某乙并非真实房屋权利人,涉案房屋应作为李某甲与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处理。

律师提醒,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房屋权利人。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