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后可以请求分割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沈某、倪某生育两子倪某甲、倪某乙,倪某甲与丁某系夫妻,共同生育一子倪某丙。沈某、倪某年老后,倪某甲、倪某乙协商各自赡养一名老人,沈某随倪某甲生活,倪某随倪某乙生活,并将沈某、倪某户口分别并入倪某甲、倪某乙家庭户口中,同时对二老名下承包土地进行分割后也分别并入倪某甲、倪某乙家庭承包土地中。
2014年9月,倪某甲经批准,登记成立Y县某某养殖家庭农场,随后,倪某甲修建了900平方米左右的家庭农场,从事生猪养殖。2020年3月16日,倪某甲在该养殖场从事劳动时,不慎掉入沼气池中中毒死亡。倪某甲意外死亡后,沈某改随倪某乙共同生活,未对沈某的承包土地进行重新分配。2021年1月11日,沈某、倪某向Y县人民法院起诉丁某分割倪某甲遗产,经Y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倪某甲遗产进行分割。2022年2月13日,沈某、丁某居住地合作社与丁某达成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约定由合作社征收丁某家庭承包土地2.91亩,除按补偿协议将土地补偿费49761元中的20%留归集体外,其余80%共39808.8元支付给丁某家庭,此外还有3名人员安置补偿费116109元、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69378元、签订协议奖励款4800元全部支付给丁某家庭,以上合计230095.8元。2021年2月21日,沈某向Y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上述补偿款。裁判结果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丁某当庭给付原告沈某拆迁补偿款76666元;二、原告沈某与倪谋甲共同生活期间,居住的房屋(背对正房大门左侧第一间)归原告沈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丁某、倪某丙所有;三、原告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且双方当事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原告沈某、倪某于2022年8月9日向承办法官送达锦旗表示感谢。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倪某甲的意外过世,导致沈某、丁某原本较为和睦的婆媳关系较难维持,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属于《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后可以请求分割财产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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