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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主张借儿子名义买房,儿媳不认可该行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二原告是被告的父母,被告是二原告的长子。2002年,二原告想在北京购买房屋,多处寻找房源。被告有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但自己又没有经济能力购买,于是被告便同二原告商量,希望二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后家人可以共同居住,待经济适用房满五年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无条件的将房屋产权从别搞名下过户至原告名下;考虑到原被告的亲情关系,处于对儿子的信任,二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请求。

后二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室房屋,原告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定金、首付款,之后的房屋按揭贷款也均由二原告负责偿还,且已经全部还完。待涉案房屋满五年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二原告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约定在先,而且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愿,现在被告理应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赵某杰、孙某楠与赵某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理由如下:首先,从购房目的来看,系为解决家庭成员多小面积房屋居住不便而购买房屋,购房目的为全家共同居住使用,并非单纯借赵某强购房资格为赵某杰、孙某楠购买房屋;

其次,从房屋出资来看,由于被告及第三人婚后仍与二原告共同生活,首付款及贷款应认定为由家庭共同财产出资,且最后一笔大额还贷系由房屋拆迁款中支付,而该拆迁款中有赵某强的份额,故涉案房屋出资并非由赵某杰、孙某楠单独出资;

第三,从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来看,房屋交付后由原告及被告、第三人一家共同居住,并非由赵某杰、孙某楠单独居住;

第四,原告与被告存在直系的亲属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购房票据及房屋产权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原告也可以取得,原告持有上述材料原件亦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综合以上理由,法院无法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