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土地,居然被别人办了土地证,该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梁x常系广东省鹤山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耕地责任田3.72亩。1997年4月,为减轻梁x常自身缴纳公粮的负担,梁x常与第三人梁x灵协商,将《土地承包合同书》中1.216亩土地转租给梁x灵耕种,由梁x灵代梁x常缴纳5人份的公粮。
2018年3月底、4月初,鉴于梁x常家庭所承包的土地基本被国家征用完毕,为满足自身耕种需要,遂向梁x灵提出将转租的1.216亩耕地收回由梁x常继续耕种,梁x灵予以拒绝,并向梁x常出示了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为其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此时,梁x常才得知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为梁x灵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梁x常认为,鹤山市自然资源局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1997年4月梁x灵递交《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表》,xx村、xx管理区、“xx国土所”先后出具同意用地的意见,xx镇政府出具同意审批意见。同月,梁x灵递交《乡(镇)企业建设和私人建房用地呈批表》,xx村、xx管理区先后出具同意用地的意见,“xx国土所”、鹤山市国土局共同出具《鹤山市非农业建设用地呈批登记表》,同意用地申请,并在《乡(镇)企业建设和私人建房用地呈批表》出具同意用地,呈报鹤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意见。其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在《乡(镇)企业建设和私人建房用地呈批表》出具同意用地意见。同日,鹤山市国土局作出鹤国土征字(97)第Axxx号《用地批复书》,同意梁x灵使用涉案土地作基建用地。鹤山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5月5 日对梁x灵申请建房的用地进行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鹤山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本案诉讼证据仅能证实梁x灵当时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和xx村、xx管理区、鹤山市人民政府等用地意见以及该土地登记并颁证的上述事实。
但在本案中梁x常、梁x灵分别提供的证据显示鹤山市xx镇xx村xx经济合作社在相近的时间针对梁x灵所持的涉案《集体土地使用证》中登记的地块权利范围是否与梁x常承包经营地块权利范围产生重叠的事实作出盖章确认的内容之间相互矛盾,不足以作为证据采信,而综合全案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明确前述争议地块权利范围之间是否存在重叠的事实。
故在前述争议地块范围之间存在权属争议可能性的前提下,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在本案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鹤山市国土局作出案涉土地登记行为当时已依法依规履行地籍调查、组织现场共同指界及进行审核结果公告等法定程序,该部分违反法定程序的土地登记行为存在对权属争议者的合法权利及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产生实际影响的可能性,应予监督纠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第七十条第(三)项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的规定,鹤集用(龙)字第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及颁证行为由于程序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并判决被告重作,至于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如在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的土地登记行为及所涉及的土地登记权利主体等问题,则不属于本案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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