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纠纷:加强日常生活的证据意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确权纠纷。当事人包括庄云燕(化名)、郑介民(化名,庄云燕之子)、杨雄(化名,庄云燕姐夫)以及纪伯伦(化名,房屋买受人)。涉诉房屋原是自来水厂的房产,1980年由自来水厂分配给案外人刘坤峰。1997年,刘坤峰欲将该房屋转让给庄云燕,但由于房屋是自来水厂自管房,庄云燕与杨雄协商后,决定将该房屋登记在杨雄名下,并办理了房屋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庄云燕以杨雄的名义缴纳了房屋价款,取得该房屋80%的所有权,杨雄将相关产权证书交给庄云燕。
2003年,庄云燕以郑介民的名义与纪伯伦签订《协议书》,将该房屋以46000元价格转让给纪伯伦,纪伯伦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一直管理使用该房屋至今。然而,2012年杨雄以《标准价住房所有权证》遗失为由,重新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取得了该房屋100%的所有权。2013年,因房屋面临拆迁,杨雄与拆迁部门达成拆迁补偿意向,但纪伯伦认为其应享有该房屋80%的拆迁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借名购房关系的认定:
庄云燕与杨雄之间形成了借名购房关系。庄云燕全额出资购买房屋,但因特殊原因将房屋登记在杨雄名下。这种关系在法律上虽非典型,但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情况,法院予以认可。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尽管房屋登记在杨雄名下,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然而,在本案中,庄云燕作为实际出资人,且长期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并有权处分该房屋,因此应视为该房屋80%产权的真正所有权人。
房屋转让的效力:
庄云燕及郑介民将房屋转让给纪伯伦的行为,未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纪伯伦一直连续、公开占有使用该房屋,因此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纪伯伦作为善意买受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拆迁款的分配:
鉴于诉争房屋已列于政府房屋改造项目,且纪伯伦对房屋拆迁价值予以认可,法院根据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判决纪伯伦享有该房屋80%的拆迁款,即596000元。而杨雄虽重新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作为名义所有权人,在长达13年的时间内未行使权利,且其行为有悖常理,故仅享有剩余的20%拆迁款。
证据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庄云燕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权人,包括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以及杨雄交付的产权证书等。这些证据对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确权纠纷案件。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不动产交易中,应注意保护实际出资人和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购房合同和进行产权登记时,应确保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此外,对于借名购房等特殊情况,应谨慎处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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