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赠与合同凭什么取得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贤与吴某云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8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名子女,即女儿刘某鑫,儿子刘某杰。1995年,刘某贤与吴某云购买涉诉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刘某贤名下。2021年8月12日,刘某贤与刘某杰签订《B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涉诉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刘某杰名下。2021年8月20日,刘某贤因病去世。
2021年10月12日,吴某云将刘某杰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确认刘某贤与刘某杰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杰承担。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杰与刘某贤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刘某杰与刘某贤于2021年8月12日签订的《B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涉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2021年12月2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如下:刘某杰与刘某贤于2021年8月12日签订的《B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21年12月27日,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刘某贤名下。
现刘某杰主张刘某贤、吴某云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刘某杰名下,系刘某贤、吴某云将涉诉房屋赠与刘某杰,故主张涉诉房屋归刘某杰所有。吴某云辩称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办理手续,也未将涉诉房屋赠与刘某杰。
刘颖新律师评析
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本案中,刘某杰主张其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系基于刘某贤、吴某云将涉诉房屋赠与刘某杰,吴某云辩称其未将涉诉房屋赠与刘某杰,故刘某杰应先解决赠与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效力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现刘某杰直接要求确认涉诉房屋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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