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23年的“房改房”权属将何去何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上世纪90年代,原告作为金华县**工业局(以下简称**工业局,改制后承继单位是被告)引进人才,在1990年7月分配购买了金华市国用****字****号中的***室集资的房屋。1993年12月27日,原告参加房改,并缴纳了购房款购买了该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居住至今。但当时**工业局以无法联系到原告为由,擅自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原单位名下。此外,原告事先并不知道涉案房产被登记在原单位名下,2021年6月8日原告申请被告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回原告名下,未果。因原单位**工业局的申请登记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享有既得利益,其责任不在于原告,故原告应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原告认为,被告将房屋产权登记在金华县**工业局名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原告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
1.涉案房屋权(属)归谁
关于焦点一,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产在内的18套房已经进行房改,当年原告系人才引进人员,依据相关政策其应享受房改房政策,且原告已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购房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四条第十五款之规定,原告应取得房屋所有权。
2.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焦点二,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该请求权为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而非诉讼意义上的请求权。本案原告诉请为物权请求权,属于支配权,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退一步说,即使适用诉讼时效,原告自案涉房屋建成交付后一直在此居住且被告不曾对其主张权利,2000年6月29日被告申请将案涉房屋被登记在其名下时亦未告知原告,原告直至2021年3月才知晓其权利被损害,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尚未超过。
3.被告是否(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关于焦点三,既然涉案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因原金华县**工业局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承继,故被告应在三十日内的合理期限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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