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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约事实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同被告楠开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就房产合同租赁展开纠纷。双方认可合同到期后办理了房屋退房交接手续,且被告同意退还押金,法院不持异议。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滞纳金,其主张依据为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内容,因该条款内容系关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约束,并非对合同到期后押金退还时间的约束,故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长期未退还押金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酌定。

法律评析: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交纳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日租金每天100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为了减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议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各项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全面、具体、合法。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租赁双方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此外,司法机关应继续加强典型案例的发布和宣传,为租赁双方提供法律指引和参考。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