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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原告郭某丹与被告郭某玄因一套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该房屋原为公租房,后由原告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认为该房屋系被告代持,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例主要涉及房地产法中的房屋所有权取得与变更规则。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在本案中,原告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在被告名下。这涉及到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制度的关系,即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完全依赖于登记,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代持关系的认定: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代持关系,但被告予以否认。代持关系的认定需要双方之间有明确的代持协议或口头约定,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在本案中,原告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
产权过户:若法院认定代持关系成立,则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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