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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兰与赵某贤育有三女,刘某兰去世后留下一套回迁房,该房产由开发商C公司开发并交付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赵某贤及其女儿赵某莉、赵某香、赵某明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确认各自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合同及继承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刘某兰虽已去世,但其生前与C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依然有效,C公司有义务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其次,本案还涉及继承问题。刘某兰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赵某贤、赵某莉、赵某香、赵某明均有权继承刘某兰的遗产。

最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赵某明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指定了法定代理人,并综合全案情况,对房产份额进行了合理分配,判决C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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