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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房屋继承与确权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概述:
赵父与赵母育有二子三女,分别为长子赵某辉、次子赵某强、长女赵某芝、二女赵某洁、三女赵某旭。赵父于2017年去世,赵母于1993年去世,遗留下位于某地的房屋未分割。房屋包括北房四间、南房两间、门道两间、厕所两间及厨房两间。赵某芝、赵某洁、赵某旭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房屋并确认各自份额。被告包括赵父的再婚妻子周某、长子赵某辉的遗孀常某及女儿赵某涵、赵某娜,以及次子赵某强。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继承法》(现《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赵父与赵母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然而,由于赵某辉先于赵父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赵某涵、赵某娜代位继承。

其次,本案还涉及遗嘱继承。赵父于2014年立下遗嘱,对房屋进行了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然而,该遗嘱的有效性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本案中,遗嘱虽由律师代书,但部分条款的有效性可能因未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受到质疑。

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各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确认了各继承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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