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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签订房屋合同,如何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经纪、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业务。根据市场主体相关规定,其经营活动需依法进行原告与李某的代理人刘某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购买涉案房屋合同中详细规定了房屋的抵押情况、买卖具体事项、支付方式以及交易流程等。特别指出,出卖人若出现根本违约情形,如逾期履约、不同意出售房屋、将房屋售予第三人等,应支付违约金。同日,还签订了其他相关协议,如购房资格协议、网签授权委托书以及居间服务合同等。这些协议主要涉及购房资格、网签备案登记、居间服务等内容。之后,原告向刘某支付了部分定金。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同意将房屋过户至原告指定的王某名下。另据了解,李某与刘某曾是夫妻关系,而涉案房屋登记在刘名下,并设定了两个抵押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本案是否符合合同中载明的:“乙方(即被告)于签署买卖合同或定金协议前核实并告知甲方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查封。如因乙方未尽核实或告知义务导致存在查封的房屋被签约且已支付的房款无法追回的,乙方将先行垫付甲方支付的房款,再向出卖人追偿”的内容(以下简称“签前查封,损失垫付”)。

而在本案中,在合同中就“查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交易房屋被国家机关查封、限制转让;本案中虽然在原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两项抵押,但并不存在被国家机关查封、限制转让的情形,因此,本案不符合“签前查封,损失垫付”的情形

适用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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