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分家单”对于房屋分配具有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4与马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即刘某2、刘某1、刘某3。刘某4于2023年2月27日去世,马某1于2010年11月20日去世。刘某4之父母先于刘某4去世。马某1之父母先于马某1去世。刘某2、刘某1、刘某3均系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

原告刘某1提交2018年9月15日分家单一张,内容为:立约人刘某2刘某1刘某3兄弟三人为诚轻父亲家务负担,愿分居独立生活,经兄弟三人友好协商,并烦请中人作证,对于房产分配、老人赡养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位于×号土地使用证×号房产归刘某2所有,位于×号土地证×号房产归刘某1所有,位于×号土地证×号房产归刘某3所有,并且议定由刘某2贴刘某3房补叁万元,由刘某1贴刘某3房补陆万元,并定于三年内交清,即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前。父亲赡养问题:自立约之日从刘某2开始以下依次排序,每家一个月直至百年之后,待百年之后其善后事宜兄弟三人协商办理,费用均摊,目前为止父亲理家期间无债权债务。现父亲刘某4名下所有家庭人口确权土地流转费,权益分配,生态林资金分配,在父亲有生之年,由父亲领取支配,待父亲百年之后,按各自人口分开。村东里有承包地一处,仍由刘某1继续经营,直至合同期满,若期间有国家占地补偿款,兄弟三人议定,刘某1占补偿款总额70%,刘某2刘某3各占15%。另外,父亲医药治疗费一千元之内自行负担,一千元之外由兄弟三人均摊。此协议通过协商达成,但恐口说无凭,特立此约为证。立约人处有刘某1、刘某3、刘某2、刘某4签字捺印,中证人处有何某1、聂某2、徐某1签字,代笔刘存海。

证明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对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件号为:“顺-×集建(宅证)字第×号”,登记使用权人为刘某4。系2005年刘某4、马某1出资所建。北京市顺义区×镇×村龙号,登记使用权人为王某1。该宅院内现有房屋情况:北正房六间、东厢房一间,其中北正房六间当中东数第1、2、3、4、5间系2012年刘某4、马某1、刘某3出资所建,北正房六间当中东数第6间、东厢房一间系2019年刘某3出资所建。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登记使用权人为刘某4。该宅院内现有房屋情况:北正房五间,系1995刘某4、马树杰出资所建。上述房屋没有违建,没有超占,均建造在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均为合法建筑。

刘某1、刘某2表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顺-×集建(宅证)字第×号登记使用权人为王某1,是刘某4在20多年前购买的,刘某1提交了(2019)京0113民初24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刘某4与王某1于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七日合意达成的关于顺义区×镇×村×号、对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顺-×集建(宅证)字第×号宅院北正房四间的买卖协议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某3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仅通过电话方式陈述了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协议效力问题,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被告双方、刘某4于2018年签订的分家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刘某1依据分家单获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顺-×集建(宅证)字第×号】宅院内北正房六间、西厢房三间、东厢房三间,并已经实际居住使用,现刘某1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