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修缮房屋的一方能否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之夫王某2于1988年6月死亡。双方生育两子王某1及王某。王某持有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199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1989)海民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坐落于某村(即张某家)院内房屋判决如下:北院北房东侧一间,归王某1所有;北院西房二间归王某(王某曾用名)所有;北院北房西侧二间(中间一间为走廊)、南院北房三间、西房二间归张某所有。
2023年X月XX日,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某村258号村民张某,该房屋产权人,该户1996年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属于违章建筑。属于合法宅基地。
现王某请求分割该共有财产归自己
2024年X月X日,XX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某村258号院2018年翻建二层砖房共计10间,约400平米。由王某出资翻建。王某自述目前某村258号院即(1989)海民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南院。
【律师评议】
某村258号院使用权人为张某,院内二层10间房屋系王某出资翻建,故上述房屋系张某及王某的共同财产。王某请求分割该共有财产归自己,王某1在收到起诉状后未主张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中包含自己的共有份额,现共有人张某同意分割该共有财产归王某。因此应当认定位于某村258号宅院内的二层楼房(共10间)归王某占有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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