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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灭失的标的物,法院不得作出确权判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裁判要旨:

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个事实而已。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安设房屋在2007年5月即已拆除,王某在2007年10月才提起该案诉讼,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标的物消灭,存在其上的物权也不复存在,因而法院不得作出确权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