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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能否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本院对原告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二、位于某县某小区的房产归被告陈某所有,房屋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陈某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还清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鞠某协助被告陈某办理上述房产及储藏室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上述判决第二项予以维持,但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鞠某关于上述小区的财产折价款290000元。

 

裁判结果

根据申请执行人鞠某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某小区的房产;二、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及上述不动产实际占用人员于2023年5月前主动迁出上述相应的不动产,不得破坏、损毁涉案不动产……。被执行人陈某以上述房产系其唯一一套住房,需要保障其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处置其名下房产。

异议人陈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裁定予以驳回。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申请执行人鞠某申请执行的标的仅为290000元,即便按照起拍价出售,在履行执行标的后房屋价款仍会有结余,故执行房产不会影响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即使拍卖款项不足以执行标总额,亦可依据被执行人申请给其安置补偿费用,解决其居住问题,但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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