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刘颖新律师讲法】房产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成立,抵押人如何承担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鄢某、向某1向黄某借款50万元。向某2以其所有的房屋为借款做抵押担保,并与黄某签订《担保抵押合同》,但双方未依约办理抵押登记。后鄢某、向某1未依约还款,黄某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向某2以房产价值范围内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鄢某、向某1追偿。

  二审法院改判:

  向某2在房产拍卖或者抵偿价值的50%范围内向黄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不动产抵押因双方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在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债权人与抵押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主债权无法受偿时,综合双方的债务内容、过错轻重及违约形态,酌定双方各负的责任比例,判定抵押人以抵押物拍卖或者抵偿价值的相应比例向债权人承担抵押权无法实现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产继承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房产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