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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中所抵之物价值明显超过基础性债权的,抵债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参考:《胡某健等与盐城市路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审判监督指导》2015年第2辑。


裁判要旨:债务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法律关系中,前提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基础性债的关系不存在或所抵之物与被抵之债在价值上严重失衡,则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以物抵债行为,亦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鉴于以物抵债系实践性法律行为,故亦应审查当事人是否已履行物权转移手续。如果所抵之物的价值明显超过基础性债权额且只有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的,该以物抵债协议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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