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当事人不具有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为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行为的无效。
参考案例:《王某英诉吴某宇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辑。
裁判要旨: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双方当事人没有买卖标的物的真实意思,而为实现其他目的如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相互串通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该案被告辩称其取得讼争房屋的权属证书来源合法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应配合原告王某英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恢复回王某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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