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取得所有权后不排除其他居住人的占有、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于拆迁安置而共同取得居住权,共同居住的他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不能排除其他居住人占有、使用的权利。
参考案例:《周某诉周某某等物权确权纠纷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0期
裁判要旨: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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