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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参考案例:《陈某进与杨某志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归属纠纷上诉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裁判摘要: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但由于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共建人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但法律并未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因此,此类共建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其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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