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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房屋中介在未了解房屋现实状态及人员居住的情况下,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构成善意取得


参考案例:《黄某涛诉顾某英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裁判要旨: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一般而言,作为房屋买卖的职业中介人,应当具备与业务相关的专业背景和交易常识,熟知交易风险,更应出于交易安全考虑实地查看房屋,详细了解房屋位置、结构,对所购房屋信息应尽谨慎审查义务。职业中介人在未能了解房屋的现实状态及人员居住的情况下,就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其受让案涉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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