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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报批义务的情况下,相对方可以自行履行


参考案例:《王某诉大连油脂化学厂、大连非凡拍卖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10辑】 


裁判要旨:按照国务院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拍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合同行为,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报批义务是合同中的法定义务,不受合同是否生效的限制,报批义务独立于合同的生效,对于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行为,相对方可以自行履行,必要时可以诉请怠于履行一方协助履行。因合同具有特殊性而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不予支持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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