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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的确权请求应视动产与不动产而区别对待


案例参考:《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 


裁判要旨: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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