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业主时的房屋权属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对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在开发商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业主的情况下,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为其所有的,应认定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案例
《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业主委员会诉宜兴市恒兴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占有使用该房屋,不能视为业主默示同意由开发商无偿使用,应认定开发商构成侵权。业主参照自该房屋应当移交时起的使用费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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