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公共走廊具有公共消防功能,不可占为己有——张某、代某等诉汪某相邻关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代某、汪某等各自购买了某楼栋同层房屋,该栋一层四户,张某、代某等两套房屋位于中间,汪某的房屋位于左侧,电梯出口为公用前室,经该前室左右两边走廊可到左右两户入户门。该楼盘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公摊面积部分包含电梯公共前室部分等。现汪某将公用前室至其入户门的走廊加装玻璃入户门,并在左侧外墙安装铝合金玻璃窗户、天井边安装防盗网,用于个人安放鞋架、洗衣机、养殖花卉等。张某、代某等认为汪某的行为影响其采光、通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该走廊为公共面积,不属于汪某一户独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汪某拆除铝合金玻璃门窗、柜体等并恢复原状。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汪某入户门外的走廊通道均属公共区域,是业主共有部分,不属于汪某专有部分,汪某在走廊过道安装玻璃门窗与公用走廊隔断独自使用,影响了张某、代某等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权益。据此,法院判决汪某立即拆除案涉走廊通道上的铝合金玻璃门及窗户并恢复原状。
裁判要旨
公共空间,业主共有,理应业主共享。本案争议的商品房过道走廊使用权,涉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不能仅按照相邻关系有关法律处理。相邻权利人因建筑等严重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有权要求予以禁止。但建筑物的走廊设计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作为整幢楼宇的消防使用,这种特殊功能决定了它由整幢楼宇的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并共同管理。为了恢复这一公共功能,法院依法判令汪某停止占有诉争走廊并对相关部分恢复原状,有力地保护了相邻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社会秩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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