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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有哪些需要关注的法律知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出现房屋租赁纠纷时,应当由哪里的法院进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民事诉讼解释第28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另行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二、租到的房子是违法建筑物怎么办?
出租人就违法建筑物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全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注意:根据上海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中的观点,房屋中有部分属于违法建筑时应分两种情形处理:
(1)可以明确区分合法部分与违法部分。如产证面积和加盖、扩建面积可以清晰界定,或合法部分与违法部分位于不同楼层,此时应认定合法部分租赁合同有效,违法部分租赁合同无效,在裁判时应区分租金、使用费及各方责任等。
(2)无法明确区分合法部分与违法部分。此时可以考虑违法部分所占比例、租赁用途、建筑物主要功能及违法部分对合法部分的依附程度等,确定租赁合同的整体效力及后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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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1)租赁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超过20年租赁期限的合同,当事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转租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716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717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则上,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
四、租了房,想要对房屋进行改造?
根据民法典第715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所以房屋改造之前一定要与房东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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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了房发现房顶漏水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713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如果住进房屋发现漏水,出租人有义务进行维修,但如果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出租人则没有义务。
六、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押金性质
个案中,保证金约定的不同内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预付的部分租金,作为承租人租金债务的担保,在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充欠付租金;作为承租人违约责任的备用金,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充损失;合同终止时,双方当事人清算合同履行和返还租赁房屋所需费用的备用金;作为承租人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害赔偿责任的担保,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充相应的费用、损失。
另在《民事审判问答:关于担保》中,押金条款应当解释为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这个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