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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在家庭内部分割的拆迁款所购买的房产并不必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2。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3。
  
再审申请人张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2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3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1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强行将不合法的遗嘱作为判案依据,认定为遗嘱继承,二审未经合法程序,将案由变更为遗赠,结果明显错误。(二)遗嘱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自愿原则。(三)遗嘱因违法处分他人财产而无效,且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亦应属无效。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3)朝民初字第a号民事判决及(2014)三中民终字第b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由张某4签订,涉案房屋所有权亦登记为张某4单独所有。因拆迁款并未在家庭内部予以分割,现无证据证明家庭成员存在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合意,虽购买涉案房屋款项来源于拆迁款,但不能由此推定涉案房屋系家庭成员共同购买,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张某4的财产。(2013)京正阳内民证字第c号公证遗嘱系立遗嘱人张某4在公证机关依法制作,合法有效。张某1不认可公证遗嘱的效力,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一、二审综合在案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张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1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