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疑断案】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婚前房产归谁?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8日举行结婚典礼,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李某曾于2010年4月21日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A房屋(系单位集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一套,约定房屋价款为20万元。2010年4月20日王某向李某银行卡内汇入20万元,李某于当日将上述20万元汇入张某账户。该房屋购买后一直由王某与李某居住,后李某因病于2014年1月10日去世,该房屋由王某居住。该房屋经鉴定现价为38万元。李某去世之后,李某母亲李大某、李某与前妻婚生女李小某向王某要求分割房产,王某拒绝,二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2/3 的份额。
【法院审理】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虽向李某银行卡内汇入20万元用于购置A房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书系李某生前与张某签订,该房屋应认定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该20万元为李某对王某所负的债务。因李某死亡,故其双方作为李某的近亲属均享有继承权,但其双方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即李某的债务,故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所继承的份额为18万元。因双方均系同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应对该继承房屋份额均分。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占有并使用,本院酌定该房屋归王某所有为宜,由王某给付李大某、李小某房款12万元。王某虽辩称A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但未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A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李大某、李小某房款12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继承案件。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毋庸置疑,被继承人李某的母亲李大某、女儿李小某、妻子王某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归被继承人所有的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且可能随着时间和市场等因素而导致其实际价值发生变化,出现增值或贬值的情况。因此,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按照实际分割时的遗产价值而非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购买时的遗产价值进行分割。故本案中的关键性问题就在于涉案的A房屋是否属于李某的遗产,是否属于李某婚前的个人财产,李小某、李大某、王某继承A房屋的份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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