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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一)案例介绍   笔者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思考源于以下一则案例:   王某父亲曾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建房。之后王某考上另外一座城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相关法律文书

 在大区域法官工作站,法官联合韩村河镇政府和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法律明白人”共同对一起宅基地纠纷进行现场调解。

法官对争议房屋拍照记录。

法官与“法律明白人”一起到当事人家中就房屋滴水问题现场勘验。

法官与“法律明白人”一起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

  开栏的话

  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深化主题教育,即日起,人民法院报开设“枫桥杯·法治‘枫’景”摄影专栏,集中展示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把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消弭于萌芽状态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2023年6月2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人民法庭副庭长吕少罕来到大区域法官工作站,联合房山区韩村河镇政府和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孤山口村村干部、“法律明白人”共同就一起宅基地纠纷开展源头化解工作。

  李某和陈某因邻里间宅基地房屋占地面积引发纠纷。在大区域法官工作站,李某要求陈某退还因盖房侵占的自家面积,并出示了自家建房审批作为证据。但陈某表示,房屋是30多年前从于某(已去世)手中购买,购买时房屋面积即是如此,也有买卖房屋协议为证。调解现场,韩村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出示了涉及双方宅基地的原始审批。

  吕少罕向双方释明,由于知晓涉纠纷房屋具体情况的于某和李某的老伴均已去世,相关事实难以查清,因此,建议在保持房屋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微调,就双方宅基地界线划定提出了建议。

  因双方分歧较大,为厘清案件事实,查明宅基地房屋现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吕少罕与“法律明白人”一起来到当事人家中,经过对房屋情况的现场勘验,继续就地组织调解工作。

  最终,经韩村河镇政府和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法律明白人”等各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协商考虑本次调解建议。

  下一步,房山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好大区域法官工作站职能,积极回应群众法律需求,助力辖区乡村振兴,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继承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目标,坚持把法官工作站打造成密切联系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排头兵”和“先锋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积极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