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委托”售房协议中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的可调整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独家委托协议是委托合同的特殊形式,约定委托人于特定期限内仅能通过该中介出售房屋。该约定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原则上有效。委托人违反约定通过其他渠道售房,构成违约。
独家委托协议具有补偿违约金与惩罚的双重功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守约方损失和惩罚违约方的功能。但当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司法干预的必要性便产生。
关于“过分高于”的判断标准。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及相关司法实践,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并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于中介独家委托协议,其核心损失为可得到益的丧失,即本应获得的佣金。因此,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通常以合同约定的佣金数额或行业通常佣金标准为重要基准。法院最终支持的数额,通常围绕佣金的一至两倍进行裁量,重在填补损失,而非施加过度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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