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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加名”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撤销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夫妻一方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变更登记方式为对方增设共有权,该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嗣后反悔的可能性如何?将原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通过变更登记方式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无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在法律上构成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赠与。该行为包含了赠与人(原产权人)处分自身财产权益的意思表示,以及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并完成了法律要求的公示程序(不动产登记)。

若需要在赠与的财产上设置物权变动或撤销权,则需要遵循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不动产物权的权利转移,以完成不动产登记为标志。因此,一旦完成“加名”登记,赠与的产权份额即发生物权变动,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归于消灭。

但是要注意,可撤销的例外情形较为有限。赠与人(原产权人)事后再行主张撤销,必须证明该赠与附有特定条件(如以维持婚姻关系为条件,可视为一种附义务的赠与),且条件未能成就;或证明赠与行为是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单纯以感情破裂或反悔为由,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司法实践倾向于将此类为维系或增进夫妻感情而进行的赠与,认定为已完成且不可任意撤销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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