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广告与宣传承诺,未写入合同也能要求履行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很多购房者在买房时,会被开发商的广告和宣传吸引,比如“小区配套双语幼儿园”“绿化率40%以上”“紧邻地铁口”等,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却发现这些宣传承诺未写入合同,收房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开发商往往以“宣传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履行。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宣传承诺吗?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商品房广告和宣传承诺,并非一律不具有法律效力,关键看其是否构成“要约”。若宣传承诺符合两个条件,即便未写入合同,也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需履行: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即购房者因相信该宣传才决定买房,且该宣传内容影响了房屋定价)。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构成要约的宣传承诺包括:小区配套设施、房屋户型、面积、绿化率、楼间距、交房时间等具体明确的内容。若开发商未履行此类宣传承诺,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若宣传承诺严重虚假,导致购房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还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在此提醒购房者,面对开发商的宣传广告,务必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于具体明确、影响购房决策的宣传内容,要要求开发商写入房屋买卖合同,或留存好相关宣传资料(如海报、宣传单页、楼盘模型照片、开发商的宣传视频等),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若收房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及时固定证据,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