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有问题,购房者可拒绝收房并索赔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质量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居住安全和使用权益,很多人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墙面开裂、漏水、墙面空鼓等问题,不清楚自己是否有权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维修或赔偿。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需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不同质量问题的处理规则: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三是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如墙面空鼓、轻微开裂、门窗松动等),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也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这里的“不符合质量要求”,主要指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不能作为拒绝收房的理由,但可要求开发商维修并赔偿相应损失。
在此提醒购房者,收房时务必仔细查验房屋质量,对照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逐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要求开发商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若怀疑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确属不合格的,可依法解除合同、索赔;对于一般质量问题,要留存好维修记录和费用凭证,避免后续维权无据可依。同时注意,房屋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不同部位的保修期不同,需提前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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