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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房子买不得!合同效力与维权指南来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产交易中,“无权处分”是隐藏的重大风险,如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产、中介擅自出售受托房屋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不动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广州某案例中,甲未经配偶乙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乙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乙的诉求,买方不仅没拿到房,还损失了中介费和资金占用利息。

需明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只要买卖合同无其他无效事由,合同合法有效,但买方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需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买方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已办理过户登记)。若不符合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房屋,买方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

规避此类风险需做到三点:一是核实产权人身份,要求卖方提供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原件,确认出卖人是否为全部产权人;二是核查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若为夫妻共有,需要求配偶出具书面同意出售证明,若为继承房产,需确认所有继承人已书面同意;三是在合同中约定无权处分责任,明确若因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需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中介费等全部损失。

交易时若中介推荐“低价急售房”,需格外谨慎,核实房屋产权是否清晰,避免落入无权处分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