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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屋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类型,两者的转让条件存在明确法律差异,未经合法程序的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明确份额(如甲占60%、乙占40%)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常见于亲友合资购房、遗产分割等场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转让按份共有房屋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无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这是因为多数份额共有人的意志可代表整体处分意愿。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未明确份额,基于特定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共同拥有房屋,最典型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特殊约定时均为夫妻共同共有)。转让共同共有房屋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书面同意”,哪怕一方占有的实际出资比例更高,也无权单独处分房屋。
实践中易出现“善意第三人”情形:若卖方隐瞒共有事实擅自卖房,买方在不知情、以合理价格购买且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产权,其他共有人无法追回房屋,只能向擅自处分的共有人索赔。为规避此类风险,购房者需做到两点:一是要求所有共有人到场签署合同,无法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二是核查共有人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确认无隐藏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