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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有效不代表交易合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北京某房东将出租中的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承租人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房东需向承租人支付赔偿金,但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这一看似矛盾的判决,恰恰体现了《民法典》对承租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不仅指价格,还包括付款方式、履行期限等因素。但法律也明确了两种例外情形: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时,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权。

司法实践中,承租人常陷入两个认知误区:一是认为未获通知的买卖合同无效,实际上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只能主张赔偿;二是超过15日未明确表示购买即视为放弃权利。对购房者而言,签约前务必核实房屋租赁情况,要求房东出具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