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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交房后就万事大吉?三大义务跑不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转移所有权、保证房屋质量的三大义务。这意味着卖家不仅要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含钥匙、门禁卡等),还要保证房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新疆一起案例中,开发商交付的复式楼缺少合同约定的二楼卫生间,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支持购房者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请求。

购房者收房时应邀请专业验房师陪同,对水电、墙体、管道等拍照存档,签署书面交接单。若发现主体结构问题,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解除合同;一般质量问题则可要求卖家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可扣除相应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