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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该原则并非绝对适用,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其一,租赁物为动产且未交付承租人占有时。民法典以“占有”作为租赁权对抗买受人的核心要件。若承租人仅签订租赁合同但未实际占有租赁物(如房屋未交付、设备未搬入),则买受人可主张原租赁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例如,房东与租客签订合同后未交房即转售房屋,新业主有权要求租客搬离。

其二,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时。若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违法建筑租赁)、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被宣告无效,或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被撤销,则“买卖不破租赁”失去合同基础,买受人无需受原租赁关系约束。

其三,买受人为善意特定继承人或共有人时。在房屋共有人出售共有份额,或遗产继承人分割遗产时,若买受人不知且不应知租赁关系存在(如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可主张突破“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此外,若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如司法拍卖中承租人未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亦可能排除该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