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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时,你可以什么都不说,但这几点一定要告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卖方负有法定及诚信原则下的重大事项告知义务,这些事项直接影响买方交易决策,未履行可能导致合同撤销或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司法实践,必须告知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其一,房屋产权瑕疵。如房屋存在抵押、查封、共有权人未书面同意出售等情形,直接影响产权转移。例如,若卖方未告知房屋已被抵押,买方在支付房款后可能面临无法过户的风险,此时买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54条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其二,房屋质量缺陷。包括主体结构问题(如裂缝、渗漏)、隐蔽工程损坏(如水电管线老化)等。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买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610条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解除合同。

其三,特殊事件影响。如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虽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此类信息影响买方居住心理,属于重大事实。

其四,周边环境变化。如房屋周边规划建设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如垃圾站、高压线),或存在噪音、污染源等。若卖方明知规划信息却未告知,买方可主张欺诈并要求赔偿。

其五,租赁关系存续。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房屋已出租,买方需承受租赁合同约束。卖方未告知租赁事实,可能导致买方无法及时入住,构成违约。

这些告知义务源于《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及第509条全面履行义务,旨在平衡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障交易公平。实践中,买方可通过要求卖方签署《房屋状况说明书》、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实地勘查等方式固定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