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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所有权人对其名下房产享有完整的处分权,未经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员同意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依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人作为登记权利人,其处分行为具有物权效力。共同居住成员的居住权益虽受法律保护,但该权益属于债权范畴,不构成对物权的限制。例如,配偶或亲属因婚姻、亲属关系形成的同住事实,可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主张居住权或请求经济帮助,但无权直接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会严格区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即使买受人明知存在共同居住人,只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其他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买受人可依据《民法典》第215条要求所有权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