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钱买房,房子登记在其姐姐名下,能执行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登记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并非绝对不可推翻。若债权人能证明房产实际由债务人出资购买、占有使用,且登记在姐姐名下系为逃避债务,则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该条款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若债务人将购房款转账至姐姐账户,或保留购房合同、装修票据等证据证明实际控制房产,法院经审查认定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可撤销房产登记行为,将房产恢复至债务人名下后执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若姐姐书面确认房产实际属于债务人,法院可直接查封。若姐姐否认,债权人需通过另案诉讼确认房产权属,如借名买房纠纷之诉,提供出资证明、实际使用证据等,待法院判决房产归债务人所有后,再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