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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签订的预售合同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依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包括“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否则所签预售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规定旨在保护购房者权益,防止开发商违规预售损害交易安全。

若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开发商与购房者应互负返还义务:开发商需退还购房款及利息,购房者则需返还房屋;若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双方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例如,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证事实,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购房者未尽审查义务,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但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设置了例外情形:若购房者在起诉前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则预售合同可被补正为有效。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交易稳定的保护,避免因程序瑕疵全盘否定合同效力。因此,购房者在签约前应核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并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关注其取证情况,以确定合同效力及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