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买受人可以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籍而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存量房屋的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迁出户籍,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出卖人迁出户籍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买受人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籍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从合同义务性质看,户籍迁移虽属行政管理范畴,但若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负有迁出户籍的义务,则该约定构成合同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包括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若出卖人拒不履行,构成违约,买受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关于合同解除权,需判断拒迁户籍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合同明确约定户籍迁出为交易前提,或户籍滞留严重影响房屋使用价值(如学区房影响子女入学、房屋二次出售受阻等),可认定为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主张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直接判决强制迁出户籍,但会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的请求。因此,买受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户籍迁出条款及违约责任,以最大限度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