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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面积误差不调整总价”的条款是陷阱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购房合同中“面积误差不调整总价”的条款,若未明确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极可能构成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违反《民法典》第151条关于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合理条款应为:误差超3%可退房,或开发商双倍返还超出部分差价。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面积误差处理需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法定误差范围与处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合同约定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若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误差比3%以内部分由购房者补足差价,超出3%部分由开发商承担费用且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若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开发商需返还3%以内部分的差价及利息,超出3%部分则双倍返还差价。

第二,格式条款的效力限制。若开发商在合同中单方面约定“面积误差不调整总价”,实质是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者负担,违反《民法典》第497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此类条款因未对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作出合理约定,剥夺了购房者的法定救济权,应属无效。

第三,合理条款的构成要件。合法有效的面积误差条款应明确约定误差范围(如3%为限)及处理方式,例如“误差超3%时,购房者有权退房,或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超出部分差价”。此类条款既符合《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体现了对购房者权益的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