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积、价款等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面积、价款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确,通常会被认为是预约合同关系,而非正式的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本质是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正式买卖合同的协议,其核心特征在于合同内容具有“待补充性”——若关键条款如房屋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未明确约定,导致合同缺乏实际履行基础,则可能被认定为预约合同。此时,若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缔约机会损失),或依据第563条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括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基本内容。如果这些主要内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通常会被视为预约合同。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交易目的、行业惯例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补充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能参照市场价或评估价确定价款,或直接认定合同未成立,由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