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卖家是否构成欺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房屋买卖中,若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如凶杀、自杀等),虽不影响房屋物理使用,但会引发心理忌讳,影响房屋价值及买家购买意愿。此类信息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卖家有义务披露。
若卖家明知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却故意隐瞒未告知买家,导致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则构成欺诈。买家可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因欺诈造成的损失,包括装修损失、过户契税等。
此外,即使买家未主动询问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卖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应主动披露此类重要信息。若卖家未履行告知义务,买家同样可主张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