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突发重大疾病无力支付房款,构成违约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支付房款的义务,正常情况下,无力支付房款应属违约。
然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指出,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买方突发重大疾病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若因此无力支付房款,可先与卖方协商。若协商成功变更或解除合同,则不构成违约;若协商不成,买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依据实际情况请求减轻或免除责任。